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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押合同

著作权质押合同是指享有作者财产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就作者财产权质押达成的合意。该合意旨在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作者财产权出质于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将该作者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作者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作者财产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叫出质人,根据约定获得作者财产权质押权的债权人叫质权人。著作权质押的存在以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出质登记为其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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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押合同与一般质押合同相同,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缔结。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质押合同应为书面形式。《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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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著作权质押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具有法定性,在《担保法》第79条中明确要求进行出质登记。该登记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在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如果著作权质押合同发生变更和注销,亦同样必须办理登记。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2)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当事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

质权人就是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关系的债权人。

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的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部分著作权的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将著作权出质的,如果债权人是善意的,应当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质押有效;如果对其他著作权共有人造成损失,由擅自出质的共有人赔偿。

出质人可以是为自己的债务出质担保,也可以是为他人的债务出质担保。在为他人的债务出质担保时,质押与主债务人有关,但是主债务人不是质押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质押合同无须主债务人作为当事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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