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目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席: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西藏自治区审计厅
西藏自治区卫生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局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西藏藏医学院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西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西藏广电局)
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自治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西藏自治区粮食局(副厅级,由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自治区政府派出机构
山南地区行政公署
那曲地区行政公署
阿里地区行政公署
下级国家行政机关
拉萨市人民政府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
林芝市人民政府
昌都市人民政府 吉林省委常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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