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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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9-1973.07 天津市第二师范学校学习;
1973.07-1975.06 天津市河北区教育局干部;
1975.06-1980.07 天津市河北区教育局团委副书记;
1980.07-1984.08 天津市河北区统战部干部;
1984.08-1985.09 团市委干部(其间:1980.10-1984.12在天津市河北区职工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85.09-1993.10 天津市青少年活动中心管理处主任、天津乐园宾馆董事长、天津科技馆筹建办公室主任;
1993.10-1997.11 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其间:1993.09-1995.10天津大学管理工程专业学习);
1997.11-2000.05 天津市市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2000.05-2005.11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2005.11-2006.09 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党委书记;
2006.09-2007.01 中共和平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副区长、代理区长、党组书记;
2007.01-2008.03 天津市和平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8.03-2008.05 天津市和平区委书记、区长;
2008.05-2013.01 天津市和平区委书记;
2013.01-,天津市政协党组成员、秘书长。
2017年11月,据天津市纪委消息:经天津市委批准,天津市政协党组成员、秘书长李金亮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2018年7月,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金亮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金亮,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金亮利用其先后担任天津市市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天津市和平区委书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天津市委员会秘书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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