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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储运保管合同

物资储运保管合同可以分解成两个部分,即储运合同与保管合同,但因两者关系密切往往有其一必有其二,故合并学习。

目录

(一)保管储运的物资

储运储运

这是合同的

(一)物资储存保管条件

合同法合同法

应选择合法的储存业经济组织为保管人,考察保管人的仓储能力与存货人的储存要求是否相适应。保管人应有专门的场地、货架、机械设备、技术能力和专门的保管人员。

(二)物资装卸条件

哪一方负责货物的装卸,以何种方式装卸,装卸注意事项等均应明确规定在合同中。

(三)物资运输条件

物资运输的具体方式、行程路线,是否有人押运等。

合同履行

(一)了解合同要求,安排储存生产要素

生产要素包括土地、资本、劳力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具体地讲在物资的储存及运输企业的经营中,生产要素指物资存放的场所即仓库、保管必需的各种设备、技术力量、仓库管理人员、企业的组织领导层和运输物资用的车队或船队等,所有这些都是物资流通的必备条件。物资储运企业承揽业务,开展经营活动,其法律表现形式就是同客户签订的各种合同及合同的履行。企业要根据每一合同的期限与具体内容,编制计划。生产指挥人员根据计划及时调配物力、人力,以确保合同的及时、完全的履行。

(1)要有专人负责某一合同的履行工作,以一合同为单位组织的活动小组,其职责分明,目标明确,小组应在一定范围有权抽调人力与运力等。

(2)要有一个合同协调中心,协调各个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抢生产要素的问题,使各方能够顾全大局,同时应统筹兼顾,完成企业的总目标。

(3)不得因一合同的纠纷影响另一合同的履行。例如,因为一合同内的一批物资延期保管(如对方违约)致使仓库与设备不能及时腾空,但这不能成为阻碍下一批货物进仓的理由,应设法腾空必要时可租赁他人仓库,这样做是为了避免新的合同纠纷。物资企业在可能时要设立专门科室或行动组负责合同纠纷的解决。

总之,要本着“及时、准确、安全、经济”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履行,企业的活动应以此为中心来安排。这是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合同执行的双方协作

合同既是两个以上当事人间协议,合同标的的实现就势必依靠双方的真诚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完成订立合同的目的,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物资的经济的流转。

合同双方应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对方有违约或违法行为,乙方不得放任经济损失的扩大或无视违法现象。无论从道义上讲还是从法律理论上讲,合作的行为、负责的态度都是经济的。例如,在运输保管合同中,托运人和存货方应如实地写明待运物资或待存物资的性质,不得隐瞒其属性如物品的易腐、易爆等危险性。存货方、托运人若不说明真实情况,发生事故或其他损失均得自负其责。其他如到货后的及时通知领取、异议期限的规定等合同当事人在履约时都应十分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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