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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培平

原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九届云南省委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2014年3月9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2014年8月6日,新华社消息,经查,沈培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沈培平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沈培平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5年2月16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沈培平涉嫌受贿一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15年12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沈培平有期徒刑12年。
姓 名
沈培平
民 族
汉族
性 别
出生日期
1962年(壬寅年)2月
国 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生地
云南施甸
毕业院校
保山师范专科学校,北京师范大学
学 历
博士研究生
参加工作时间
1981年8月
入党时间
1985年4月

目录

沈培平,男,汉族,1962年2月生,云南施甸人,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8月参加工作,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普洱市委书记。

1979.09-1981.08 云南省保山地区保山师范专科学校中文系中文专业学习

1981.08-1989.07 云南省保山地区施甸中学教师(其间:1986.08-1988.07在云南教育学院中文系中文专业脱产学习)

1989.07-1993.05 云南省保山地区施甸县政府办公室干部

1993.05-1995.02 云南省保山地区施甸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5.02-1996.10 云南省保山地区施甸县委办公室主任

1996.10-1998.01 云南省保山地委副秘书长

1998.01-2001.06 云南省保山地区腾冲县委书记

2001.06-2003.01 云南省保山市委常委、腾冲县委书记(其间:1999.09-2002.07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3.01-2004.11 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

2004.11-2005.03 云南省思茅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5.03-2007.04 云南省思茅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7.04-2009.12 云南省普洱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2004.09-2007.07在北京师范大学资源学院自然地理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理学博士学位)

2009.12-2013.01 云南省普洱市委书记

2013.01- 云南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普洱市委书记

九届省委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违法违纪

2014年3月9日,据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发布消息,云南省副省长沈培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3月12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云南省副省长沈培平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3月28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召开。会上经表决,决定免去沈培平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 

2014年8月,中共中央纪委对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沈培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沈培平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沈培平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2月16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沈培平涉嫌受贿一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沈培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沈培平,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培平利用其担任中共腾冲县委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思茅市人民政府市长、普洱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普洱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15年8月4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一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沈培平利用其担任中共腾冲县委书记、思茅市人民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腾冲县恒益矿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思茅山水铜业有限公司、思茅市山河工贸有限公司等单位,在兼并腾冲县富华实业公司、销售铁矿石、协调治理超载运输、开发大平掌铜矿项目、处置矿区群体性事件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段治葵、毕胜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15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沈培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沈培平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认罪、悔罪。

此案将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5年12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沈培平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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