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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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受保护的民间借款合同,应当遵循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有偿民间借款的利息应在借款使用后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不得提前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间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相比,民间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体现了当事人享有较多的合同自由。国家对民间借款的管理:
一是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是不得利用民间借款合同的形式非法经营或者变相经营金融业务,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1.民间借款合同是
根据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法第211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白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通常数额不大,基于高效价值的考虑,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借款合同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借款合同何时生效,考虑到安全价值的选择,通常为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利率的管理规定中有许多涉及到借款(贷款)利率限制的规定,如1993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中规定,各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可上浮20%、下浮lo%的浮动幅度内,依据产业政策、产品结构、信用评估后效益等级确定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1996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严肃金融纪律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中规定,各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可在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按上浮20%、下浮10%的浮动幅度,实行浮动利率。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最高为30%,农村信用社上浮最高为60%。超过以上幅度,需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公民之间借款的利率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适当超过国家有关借款利率,但不得超过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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