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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

民间借款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非金融机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借用一定数量的款项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目录

合法有效受保护的民间借款合同,应当遵循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有偿民间借款的利息应在借款使用后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不得提前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律特征

民间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相比,民间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体现了当事人享有较多的合同自由。国家对民间借款的管理:

合同法合同法

一是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是不得利用民间借款合同的形式非法经营或者变相经营金融业务,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1.民间借款合同是

根据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法第211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白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通常数额不大,基于高效价值的考虑,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借款合同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借款合同何时生效,考虑到安全价值的选择,通常为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高利贷高利贷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利率的管理规定中有许多涉及到借款(贷款)利率限制的规定,如1993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中规定,各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可上浮20%、下浮lo%的浮动幅度内,依据产业政策、产品结构、信用评估后效益等级确定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1996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严肃金融纪律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中规定,各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可在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按上浮20%、下浮10%的浮动幅度,实行浮动利率。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最高为30%,农村信用社上浮最高为60%。超过以上幅度,需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公民之间借款的利率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适当超过国家有关借款利率,但不得超过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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