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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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09月至1985年07月,安徽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学生;
1985年07月至1997年11月,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办事员、科员、副科长、科长;
1997年11月至2000年05月,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副主任;
2000年05月至2004年12月,安徽省公安厅一处处长(其间:2001年09月至2001年11月,参加安徽省委党校县处级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4年12月至2007年04月,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
2007年04月至2007年07月,合肥市公安局党委书记;
2007年07月至2008年09月,合肥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8年09月至2011年04月,合肥市公安局局长(副市长级)、党委书记;
2011年04月至2014年08月,合肥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其间:2008年09月至2011年06月,参加合肥工业大学行政管理与电子政务专业学习);
2014年08月至2016年10月,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党委委员。
2016年5月18日,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6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安徽省司法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程瀚(副厅级)决定逮捕。
2017年11月,安徽省司法厅原副厅长程瀚(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程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程瀚,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至2015年2月,被告人程瀚利用其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合肥市公安局局长、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汽车牌照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巨额财物;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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