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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合同

代理商合同是指独立营业的民事主体与另一个商人之间达成的,由前者受后者的委托,在一定的处所或者区域内,以后者的名义从事买卖等经营活动,由后者向前者支付报酬的合同。

目录

(1)代理商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代理商有义务以本人的名义为本人实施买卖等商务活动(或称经营活动,下同),而本人有义务向代理商支付报酬。

(2)代理商合同属于委托性质。代理商合同的性质是什么,法学界有三种不同意见。一是委任说。该说法认为本人委托代理商代理买卖等商务活动,具有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同意处理的要件,应属委任性质。二是承揽说。该说法认为代理商为本人实施买卖等商务活动而受领报酬,具有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而受领报酬的要件,因此应届承揽性质。三是雇佣说。该说法认为代理商为其他商人在某一处所或一定区域内办理事务,具有为他方进行劳务的要件,因此应届雇佣性质。

(3)代理商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代理商与销售商的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代理商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以交付实物或给付其他财产为成立的前提。

(4)代理商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而是不要式合同。代理商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通过面对面的谈判而达成协议,也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或者其他先进的通讯手段缔结合同。但为了慎重起见,避免代理商与本人在将来发生纠纷时口说无凭,促进代理商合同的顺利和圆满履行,代理商合同最好采取条款齐全、权利与义务明确的书面合同。至于民事特别法规定某些代理商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若不采取书面形式,则代理商合同即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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