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
目录
1.一般保管仓储合同。一般保管
仓储保管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仓储保管合同主体,一般为国家设立的专业仓储公司和商业、物资等从事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中规定: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委托储存货物的法人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当前,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中出现的经营仓储粮食等农作物业务的专业户,也可以成为仓储保管合同的主体。不过这是仓储保管合同中的一种特殊情况。
2.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方提供的劳务活动。仓储保管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一样,是指保管方使用自己的设备和人力等条件为对方所提供的劳务活动,而不是被保管的物品本身。
3.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所谓特定物是指特别指定的物品。特定化的种类物是指物品在被储存保管前,不属于特定物,但在交付储存保管以后,该物品就具有了特定化的性质。因此,被储存保管的物品应该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
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合同编号:
保管人: 签订地点:
存货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仓储物
品名品种规格性质数量质量包装件数标记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第三条 仓储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第四条 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第五条 仓储物入库检验方法、时间与地点:
第六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七条 储存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八条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九条 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 仓储物(是/否)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 保险人名称:
第十一条 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第十二条 仓储费(大写) 元。
第十三条 仓储费结算方式与时间:
第十四条 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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