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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它虽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的,但因违反法律规定,国家不予承认,法律不予保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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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劳动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

首先,无效劳动合同是具有违法性的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大都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按合同内容来划分,《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所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行为,不能作任意扩大的解释。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信以为真,同意签订劳动合同。采取威胁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要挟对方,迫使对方同意签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而劳动合同为无效。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劳动合同的无效,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2)按照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无效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全部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和基本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规定,劳动合同条款全部无效。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但不影响劳动合同基本内容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那部分条款无效,其余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确认权,是指确认劳动合同为无效的权力。无效劳动合同确认权,归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

(1)受欺诈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伪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释劳动合同解释

①欺诈一方是故意的。明知可能引起对方陷入错误反而与之签约。如招工方在招工广告中对自身情况作不真实或夸大宣传。明知会引起应招人员对其产生错误认识,仍这样去做即构成故意。

②欺诈一方有欺诈行为。如歪曲真实情况作不实陈述,对基本劳动条件等隐而不谈。

③受欺诈一方陷入错误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所谓错误,是指劳动者一方对劳动合同对方当事人及有关重要情况的认识存在缺陷,如认为招工方

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无效时,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且还面临行政处罚和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法律风险。因此,无效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是有害无利,企业应尽量避免劳动合同无效,防止劳动合同无效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了解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走出认识上的误区

不少企业认为,劳动合同的条款只要经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签字认可,就具有法律效力,如实践中出现的“高薪代替社会保险”、“员工自愿超时加班”等条款。其实,这是一种误区,当事人混淆了一般民事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界限,就一般民事合同而言,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诸多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劳动基准法规和政策的限制。劳动基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最起码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而对用人单位劳动义务所作的最低标准的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劳动基准所规定的标准。凡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标准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基准的,均无法律效力。在我国劳动基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等。对违反劳动基准的行为,不但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而且会导致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把握法律劳动基准制度相关的界线。

2.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政策,坚持合法原则

要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最根本的还是好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的知识,在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条款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就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合同里约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就违反了《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即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法律有特殊的要求和规定。对于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一般采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国库三种方式。而无效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不可能采取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所以,只能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般包括撤销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

(1)撤销合同。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它从订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被整体确认无效,没有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对待,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和有关待遇。

(2)修正合同。修正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正。修正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对于程序不合法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应从程序上予以补正和完善,以确认该项劳动关系存在的合法性。

(3)赔偿损失。《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明确了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而不会是劳动者。这一规定是基于劳动过程中,最容易受到伤害的是以个体分散形式存在的劳动者,而用人单位无论从经济实力或社会地位来讲均是强者,一般情况下不会因此而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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