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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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成立的要件,也称劳动合同的构成要素或构成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同所必不可少的事实因素。合同只有具备成立要件时,才能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客观存在,否则,劳动合同不能成立。劳动合同成立的要件可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
劳动合同成立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缔约人
缔约人是实际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即
劳动合同的成立和劳动合同的生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权益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一定生效。
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在我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凡属不需鉴证或公证的,自合同签订之日即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这时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同一时间。另一种是劳动合同订立后,按照国家规定需鉴证或当事人约定需公证的,当事人应将合同文本送交法定劳动合同鉴证机构或公证机构进行鉴证或公证,合同自鉴证或公证之日起生效,这时合同的生效时问显然晚于其成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