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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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集体合同与“互保合同”的区别:
1、由“利益共同”的认识转向了“利益差别”的认识。在计划经济时期集体合同制度(互保合同)强调的是企业是利益共同体。集体合同所反映的是企业内部职工及其代表者工会与企业行政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互助合作关系。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作为社会生产的要素,不仅生产资料存在着归属问题,劳动力同样也存在着归属问题。这两个要素所形成的产权与劳权作用方向并不总是一致的:前者要求利润最大化;后者要求工资最大化。在利益共同的基础上,两也存在着利益差别甚至于利益对立。现行集体合同是作为一种利益差别或利益对立的法律体现。
2、由“利益平衡”的认识转向了“利益失衡”的认识。“互保合同”是以“利益平衡”的互相保证为特征。职工保证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指标;企业保证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当着我们以利益差别的观点来审视劳动关系时必然会注意到劳动关系所存在的“利益失衡”。劳动关系建立时是财产关系与平等关系;建立后转化为人身关系与隶属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存在着内在的不平衡。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作为一种平衡因素介入到集体合同的签订中来的。
3、由“管理手段”的认识转向“利益协调”的认识。以“利益共同”“利益平衡”为前提,“互保合同”是作为吸引职工参与企业生产管理的一种形式而存在的。随着“利益差别”被认识,集体合同应当成为“利益协调”的一种形式。集体合同中不再保留保证完成生产任务等内容。
共保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联系:
共保合同和集体合同在本质上有重大区别,属于不同性质的合同。但是,共保合同和集体合同-tg有一些联系,表现为内容上和作用上的交叉;共保合同含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生活条件的内容, 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调整和改善企业内的劳动关系的作用; 集体合同虽然主要规定职工的劳动条件,但也能通过对职工利益的保障来提高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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