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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拆借合同

资金拆借合同是指拆借双方当事人就资金拆借的数量、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时间和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

目录

(1)资金拆借合同的主体仅限于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严禁

(一)资金拆借合同与一般借款合同的联系

资金拆借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借款合同。它与一般的借款合同具有如下相同点:一是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即都只限于货币;二是利率的法定性,无论是贷款利率还是拆借利率,在我国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当事人双方一般无权自行协商,只有在规定的利率限度内,当事人有权自行协商;三是合同形式都必须是书面的,而且必须具备金额、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主要条款。

(二)资金拆借合同与一般借款合同的区别

1.合同主体的特定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0年3月8日发布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只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方可参加同业拆借,即拆出方和拆人方都是特殊主体。而一般借款合同的借款方为一般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均可成为借款合同的借款方。

2.拆出资金范围的限定性。一般的借款合同对贷出资金并无限制性规定,但《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人民银行贷款进行拆放。

3.拆人资金用途的规定性。《商业银行法》及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均规定,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购买有价证券、经营或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而法律和金融法规并未对一般借款合同借人资金的用途加以明确的限制,《借款合同条例》第九条只是对引导性条文作了一般限制性规定:“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4.拆借期限的法定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人民银行1994年2月15日发布的《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头寸拆借期限为7日以内,同业短期拆借期限为7日以上4个月以内(含4个月)。同时还规定,商业银行向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拆出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7天;政策性银行、债券公司、保险公司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只能拆人7天(含7天)以内的头寸资金。但拆借双方可以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而法律对一般借款合同的期限未作限制性规定。

5.拆人资金数量的法定性。《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觑定:“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人资金的数量。各银行每月日子均拆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城市信用社每月日平均拆人资金余额和其自有资本金的最高比例为2:1;其他金融机构每月日平均拆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而法律法规对一般借款合同的数量未作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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