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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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赠与合同之所以还只是新鲜事物,没有被普通大众所接受,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有的人认为死因赠与合同以赠与人死亡为生效因素,且合同生效时赠与人已届死亡,其合法性值得怀疑。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人必有一死,死亡作为自然人正常的生理规律,再自然不过了,死亡事件本身并无违反法律、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序良俗,将其设定为生效因素,完全合理、合法、合乎逻辑。而且,凡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受法律保护。法律对合同的保护,始于其成立之际,而非生效之时。赠与合同一经订立就受到法律的保护。死因赠与合同完全合法,无须置疑。
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被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被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亡时赠与扶养人的协议。死因赠与合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都是自然人(赠与人、立遗嘱人、被扶养人)在世时处理自己财产的一种方式,它们有着共同的特点:在自然人死亡时,相应的受赠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第三十四条又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可见,自然人死亡时的所有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均属于遗产,遗产的先后分配顺序:税款、债务——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死因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赠与受赠人,并于赠与人死亡时生效的赠与合同,其项下的债务属于合同之债,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受赠人有权按照的述分配顺序向继承人主张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如果在此之之前,遗产已被分割,可以要求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清偿。
另外,死因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主张债权的期限应适用一般合同的期限。为2年,自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赠与人死亡时算起;而在遗赠中,受遗赠人主张接受遗赠的权利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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