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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是指以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为行政主体,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为行政相对人,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确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中权利义务的协议。为了规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中的问题,国务院于1988年2月27日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并于同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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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人将这种合同视为经济合同,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行政合同。理由如下:

1.政府签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是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不同于经济合同中当事人是为了自身利益而签订合同。

2.行政机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享有监督权,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承包方完不成合同任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3.行政机关为合同的履行提高优惠条件,如价格优惠、政策优惠等,这是经济合同中当事人无法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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