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
- 中文名
- 雇佣合同
- 外文名
- The labor contract
- 签订条件
- 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 合同稳定性
- 稳定性较差
- 适用国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适用法律
- 工伤保险条例
目录
1、雇佣合同为双务合同、
(一)雇佣人的权利义务
1、给付报酬的义务。给付报酬为雇佣人的主要义务。报酬的种类,一般以金钱。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也可作为报酬的标的,报酬的数额,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自定,但不得低于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额。给付报酬的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习惯,既无约定也无习惯,则按:若报酬为分期计算的,应于每期届满时给付;若报酬不是按期计算的,应于劳务完成时给付。若雇佣人不履行报酬给付义务或履行迟延,受雇佣人可诉请履行,并可请求损害赔偿,报酬约定为金钱的,受雇佣人可请求按法定利率计算迟延利息。若雇佣人受领劳务迟延,受雇佣人无补服劳务的义务,而且仍得请求雇佣人支付报酬。
2、保护义务。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雇佣和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雇佣合同是受雇佣人对雇佣人供给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佣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承揽人已供给劳务,如果工作未完成,不得请求报酬,而受雇佣人若已供给劳务,即使未达到雇佣人所期望的结果,雇佣人仍须支付受雇佣人报酬;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自己承担危险独立完成工作,而雇佣合同的危险由雇佣人承担。
2、雇佣和同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委托合同不以劳务给付为目的,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但雇佣须为有偿。罗马法、德国普通法、法国民法等仅以小工、手工、店员等低级劳务成为雇佣合同的标的,医师、律师、教师等高级劳务合同称为委任,近代以来的法律则不作此区别,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合同皆称雇佣。受雇佣人供给的劳务是否必须由自己履行,我国台湾“民法”第484条第1款规定,受雇佣人非经雇佣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劳务。因劳务涵盖技能,各人不同,若请第三人代服劳务,不一定能符合雇佣人的要求,有可能违背当初雇佣人与受雇佣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同时,受雇佣人供给的劳务,也会因为雇佣人不同而有差异,若雇佣人变更,则违背雇佣合同之目的,所以,不经受雇佣人同意,雇佣人不得将其劳务请求权转让第三人。
3、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是特殊的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笔者认为,劳动合同属劳动法调整,基本上属于公法范畴,雇佣合同属民法调整,属于私法范畴,性质上有较大差别。雇佣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双方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合同生效后,一方与另一方发生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雇佣合同中受雇佣人的报酬由双方按等价有偿原则协商而定,而劳动合同一般是依按劳分配原则决定;雇佣合同的标的是劳务本身,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即工作过程本身。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