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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合同

典当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提供一定的担保物,以此取得另一方的贷款,并按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赎回担保物或到期不归还贷款由另一方获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提供担保并获得贷款的一方当事人为典押人或出典人,接受典物并提供贷款的一方当事人为承典人,担保物称为典当物。
中文名
典当合同
狭    义
典当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
表现为
双方完成订立书面典当合同行为
广义的
典当合同包括当票合同的组合形式

目录

第一,典当合同是转移典当物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合同。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典当问题没有相应的规定,各地的典当行往往自定一些规则供双方当事人订立典当合同时运用。不过,根据《

典当合同一般应是书面的,其内容包括典当物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原值、新旧程度、典当金额、典当息费、典当期限以及出典人与典当行各自应负的责任等。凡典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自愿签订,则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民事法律保护。

典当与质押的区别

1.当事人资格

在典当合同中,承典人必须是经批准经营典当业务的典当行,其他个人或者企业不得从事典当活动;质押合同当事人并无资格要求或特殊限制。

2.是否受“流质禁止”的限制

在典当合同中,出典人在典当期限届满之后,如果不赎回典当物,承典人获得典当物的所有权,不受“流质禁止”的限制;而在质押合同中,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质权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3.义务人的清偿责任

在典当合同中,出典人仅仅担负物的责任,即使典当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务人也可以不负清偿义务;在质押合同中,当质权人实现质权时,质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其债权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余额部分,直到清偿额满为止。

4.担保物灭失时的合同效力

在典当合同中,当典当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时,典当权与赎回权同时消灭;在质押合同中,若质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风险由出质人负担,质权人的质权并不当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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