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农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协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国出现最早的行政合同。
中文名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特    征
特定性、特殊性、长期性
原    则
平等行承包使权、民主协商等
更改因素
自然灾害等

目录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别:

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

1.按照承包方的主体资格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发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订立的承包合同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人员订立的承包合同两种。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

(1)两者所能承包的土地的范围不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参与所有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法律对于这类承包人可以承包的土地,在范围上没有限制。只要承包人有属于发包方的组织成员的身份,便可以参与发包方发包的任何类型的土地的承包。但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的规定,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如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的原则

1.平等行使承包权的原则。按照我国《

一、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农村土地农村土地

1.发包人的权利。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之规定,发包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土地的权利。该项权利是发包方的基本权利。发包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发包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或者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土地。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实行三级所有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应当分别按照土地不同的所有权主体,由享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发包。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具有发包权。

(2)监督权。发包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方实施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如承包方有无擅自违规转包的情况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用途经营使用承包土地等。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权利。《

土地承包合同一经订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也不得无理干涉和阻挠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此,《土地承包法》第24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和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离或者合并而变更和解除。”该法第25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这些规定对于加强承包合同的效力,维护承包人的权益意义重大。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土地承包合同期限比较长,短的30年,长的可达7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在合同订立到履行完毕的几十年时间里,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都难免发生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必然会导致国家土地政策或法律的改变。鉴于此,《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方面严格保护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维护土地承包合同严肃性,同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解除。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灾害。在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间,如果发生了重大的自然灾害;以致严重毁损土地的,法律允许对土地承包合同加以变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由此可见,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调整,必须同时满足法律对土地承包合同调整的条件,具体为:第一,必须是因为自然灾害导致严重毁损承包地;第二,必须是对个别农户承包地的调整而非整体变动承包合同;第三,可以调整的限于耕地和草地而不包括其他土地如林地、“四荒”地等;第四,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五,必须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除此以外,还必须注意,这种调整不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适用。

2.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按照《土地承包法》第31条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表明,林地承包合同并不当然因承包人的死亡而导致解除,继承人可以在剩余期限内继续承包。这里要特别注意:第一,本条规定只针对林地承包,而不包括其他土地;第二,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而承包期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才存在继承人继续承包的问题;第三,林地承包只针对家庭承包而不针对家庭以外的承包形式。所谓承包人死亡,是指合同订立时在册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并非指家庭任一成员死亡或者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家庭成员(如户主)死亡。因此,这里所规定的林地承包继承问题指发生在订立合同时在册的家庭成员中最后一个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可以在合同期限内继续承包。

3.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的延长。虽然我国法律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规定了严格的承包期限,但是对特殊林木的承包地,法律允许延长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林地投资的回报周期比较长,通常需要二三十年甚至更长。有些特殊林木即使在法定的70年期限内,承包人也难以收回投资收益。如果不区分林木类别一概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对这些承包人就不公平。因此,法律规定,特殊林木林地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如果获准延长期限,实际上就是改变了原合同规定的期限,因而也属于对原合同的变更。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期限届满。我国法律针对不同的土地用途规定了不同的承包的最长期限,因此,承包期限届满,承包合同自然应当解除,由发包方收回土地。

2.土地灭失。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和继续应当以土地的存在为前提,二地是土地承包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果客体不存在,则法律关系当然消灭。因此,土地灭失是土地承包合同消灭的原因。

3.承包人自愿交回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最主要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承包人的土地承包权不受非法侵犯,因此立法的重点从各个不同方面规范发包人以及其他组织的行为,以达到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对于承包人一方则赋予了较大的权利行使空间。虽然法律有关于承包期限的规定,但是这种期限对于发包人而言,具有法律拘束力。而承包人则可以在承包期届满之前,自愿交回所承包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人自愿交回承包的土地的,承包合同即告解除。

4.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根据该条规定,承包人因为迁入城市会导致合同解除。这里要注意,因迁入城市而导致承包合同解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全家成员而不是家庭部分成员迁入城市;第二,迁入的城市的规模上,法律要求必须是设区的市而不是小城镇;第三,发包方能收回的土地只是耕地和草地而非所有的承包土地。

5.国家征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征收当然不排除已经承包的土地。如果涉及承包的土地的,则承包合同因为国家征收而解除。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戒指    下一篇 宋友好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