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封合同
- 中文名
- 拆封合同
- 外文名
- Opened the contract
- 对 象
- 计算机软件销售商
- 目 的
- 封装好的软件包装上
- 特 点
- 传统的格式合同某些条款
- 便捷性
- 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目录
首先,
拆封合同和一般的买卖合同是不同的。拆封合同的基本当事人有两方:作为拟定合同的出卖方和最终用户。
一、著作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l、软件许可给最终用户
2、对于软件的附属品享有版权著作权人的主要义务体现在担保条款上。
二、人们常见的对于最终用户的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l、时于只准在一台机器上使用的软件应保证只在一台机器上使用。
2、用户不得对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反汇编等。
3、不得违反有关出口限制的规定。
软件公司和用户之间的交易大量使用拆封合同,主要是由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格式合同本身使用简捷、省时、经济,体现了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的特点和交易高速度的要求,这是
软件公司和用户之间的交易大量使用拆封合同,主要是由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格式合同本身使用简捷、省时、经济,体现了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的特点和交易高速度的要求,这是格式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同样,在网络时代里,面对为数众多的软件和网络用户,软件公司和网络公司不可能效仿传统的谈判模式,那么这种新型的格式合同——拆封合同成为他们的最佳选择。
(2)避开版权法上所谓的“首次销售原则”。由于该原则允许版权作品的购买者转存或售卖版权作品,这样,最初购买者就可能将软件销售或租给那些非法复制者,从而使软件开发商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拆封合同可使利润最大化,即可避免软件的非法复制,也可免去制造商和开发商被迫通过侵权诉讼保护其版权的麻烦。
(3)拆封合同的产生是网络世界垄断势力不断膨胀的结果。垄断的出现、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高是格式合同产生的重要原因,垄断者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优势地位,牟取不公平利益,格式合同成为他们手中掌握的一种最好不过的工具。那么在网络时代里,网络管理的非中心化特点使得计算机软件用户只能服从他们所制定的规则,这样就大大限制了软件公司的责任。准拆封合同中往往制定出对软件提供商自己有利的条款,强迫用户接受。例如,软件公司在拆封合同中往往制定下列内容:要求用户在一定数量的电脑上安装软件;排除生产者的品质担保、对间接损失的担保;规定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的法律;限制用户可能要求的救济种类等。因此,拆封合同在网络时代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拆封合同的两分法应当分两步走:
首先如果用户在有合理机会了解其内容后继续璺行交易,拆封合同是有效的;
其次拆封合同的有效性又受到调整格式合同的传统合同法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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