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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保险合同

物流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物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物流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和保险人是直接签订合同的人,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在约定的物流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中文名
物流保险合同
外文名
Logistics insurance contracts
类    型
保险合同
含    义
是合同的一种形式

目录

物流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物流运输物流运输

一般的

物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物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订立物流保险合同的人,行为能力的人,物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

物流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一词也有称“可保利益”、“被保险利益”、“可保权益”等。我国立法称“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物流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得以享有的经济利益。在物流保险中,物流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皆未受损,则表明无保险利益存在,物流保险合同因失去客体要件而失效。

合同内容

保险条款

保险法保险法

保险条款是保险单列明的反映保险合同内容的文件,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保险条款主要包括:

(1)基本条款。是标准保险单的背面印就的保险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即物流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也称物流保险合同的要素,主要明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的保险行为成立所必须的各种事项和要求。

(2)附加条款。它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性条款,是对基本责任范围内不予承保而经过约定在承保基本责任范围内基础上予以扩展的条款。

(3)法定条款。它是法律规定合同必须列出的条款。

(4)保证条款。它是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项规定所制定的内容。

(5)协会条款。它是专指由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拟定发布的有关船舶和货运保险条款的总称。

基本条款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物流保险标的。物流保险标的也叫物流保险客体,在财产保险中是指财产本身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及责任。物流险主要针对运载车辆所承运的货物,所以它属于财产险中的一种。对于不同的物流保险标的具有不同的风险种类、性质和程度,所以保险标的的不同,使用的费用率各不相同。

(3)保险价值。也叫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物流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物流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物流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不同的方法:第一种是按照市价确定,第二种是依照合同双方的约定,第三种是依照法律的规定。

(4)保险金额。也叫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对物流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保险金额的确定以物流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基础,保险金的确定又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在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物流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不定值保险中,对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是投保人按照物流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第二是合同双方根据物流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是判断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的尺度。

(5)保险费及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获得保险保障,按照物流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保险费的多少是按照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期限的长短和保险费率的高低决定的。保险费的支付方法应该在物流保险合同中约定,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6)物流保险责任和物流责任免除。物流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物流风险项目。物流保险责任条款确定了保险人所承担的物流风险范围。物流保险责任依物流保险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由保险人确定物流保险责任的范围,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内容。物流责任免除是保险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承担物流保险责任的范围,即对物流保险责任的限制,是保险人不承担或给付保险金责任范围的具体规定在物流保险合同中的反映。应明确列出物流责任的免除条款,更好地确定物流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保险期间。又称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物流保险事故承担责任的起止期限。保险期间规定了物流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对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的具体规定。

(8)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方法。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方法是指保险人承担物流保险责任的方法。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方法原则上应采取货币的形式,但也有一些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对特定的损失,可以采取修复、置换等方法。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方法的约定,有利于保险人更好地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减少保险双方的赔付纠纷。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物流保险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关违约责任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也可以直接载明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争议处理是发生物流保险合同纠纷时采取的处理方式,对于合同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的方式,包括约定仲裁条款或者诉讼。

合同订立

物流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

物流保险合同的“生效”与“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物流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物流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物流保险合同的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物流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

物流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物流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物流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物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对合同所作的修改和补充。物流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有合同的主体或者内容的变更。

主体变更

物流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1)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物流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2)被保险人的变更。一般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3)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内容变更

物流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物流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在物流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物流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物流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费的变更及其他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险费的变更。物流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物流保险合同一方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合同终止

物流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物流保险合同当事人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消灭。物流保险合同的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物流保险合同解除

(1)物流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在物流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2)物流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①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物流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

第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物流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

第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做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二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三,物流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

第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在物流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物流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物流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②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物流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了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物流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物流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出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物流保险合同的期满终止

这是物流保险合同的终止的最普遍的原因。保险期限是保险人承担物流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限。如果在保险期限发生了物流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保险金额的一部分,物流保险合同期满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没有发生物流保险事故,保险人无须赔付,物流保险合同的期满时,物流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物流保险合同的履约终止

物流保险合同的履约终止是指在物流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物流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物流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物流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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