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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险合同

物业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具体来说,物业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一方(投保人)的缴纳保费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因遭受约定保险事故或发生约定保险损失,或约定期满时履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法律行为。
中文名
物业保险合同
外文名
Property insurance contracts
类    型
保险合同
意    义
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

目录

一、物业保险合同是以保障已约定的不可抗力风险为特点的合同

物业服务物业服务

一般经济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范围通常都需专门排除不可抗力风险,诸如房产开发商的房屋预售合同内规定的交房期限,都附有逾期赔偿条件,然而因不可抗力原因所导致的逾期则可免除赔偿,而保险合同恰恰是将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作为核心义务,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进行转嫁和分摊。

每份合同所约定转嫁的不可抗力风险因不同险种而异,其中具体包含的内容有别,诸如有的约定转嫁

(1)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业务保险业务

名称是某一主体区别于其他主体的符号(包括自然人、法人及经济组织)。住所是法律上确认的法人的注册所在地,一般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为准。

(2)物业保险标的

物业及其有关利益是物业保险的保险标的;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与物业有关的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确定保险金额的重要依据。一个保险合同可以有单一的保险标的,也可以允许是一个以上保险标的的集合。

(3)物业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一般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应该相当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是物业保险合同双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4)物业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物业保险责任的范围是指哪些风险的实际发生所带来的损害应由保险人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的风险。保险责任范围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种责任的综合险,也可以是除了责任免除以外的一切险。保险责任范围通常由物业保险人根据法律和实际需要印制在保险合同中,作为物业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如火灾、爆炸、雷击、地面突然塌陷等。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合同明确指明保险人不予承担的风险责任。一般包括道德风险和某些损失巨大并且较难计算的风险项目,前者如物业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致保险标的的损失,后者如战争等。

(5)物业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物业保险期间是指物业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是物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确定保险期间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按自然时间期间确定,另一种按行为时间期间确定。前者如房屋财产保险,它通常以年为计算单位;后者如房屋建筑工程保险,它通常以房屋工程时间作为保险期间。

物业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保险人开始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时间,一般从物业保险期间起始日的零时开始。

(6)物业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费的多少决定于保险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两个因素。保险费及保险费率一般由保险人预先计算,并载明于物业保险合同中。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物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

(7)物业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包括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标准和方式。保险人可选择采用现金方式、实物补充方式或恢复原状方式实施赔付,其中以现金方式进行赔付为主。在赔付办法中,可以规定免赔额或免赔率,确定相对免赔标准或绝对免赔标准,以减少小额赔付手续或控制保险人的赔付责任。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物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未履行物业保险合同的义务而造成对方损失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争议处理是指发生物业保险合同争议时采用的处理方式。对于物业保险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的方式,包括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解决保险合同的争议。

(9)订立物业保险合同的年、月、日

作为书面合同的要件,物业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列明订立物业保险的年、月、日。

合同条款

物业保险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基本条款、附加条款、特约条款、保证条款、法定条款等。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1)基本条款

基本条款是物业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通常印刷在标准保险单上,以明示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公平互利、协商一致和自愿诚信原则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依法约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物业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表示,合同内容要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合同的订立意味着保险双方建立了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这种保险关系的实质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保险合同的体现形式主要有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投保单和批单等。

(1)保险单

保险单是物业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正式的保险合同。保险单是最完整的保险合同形式,其内容主要涉及保险项目、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及条件事项等,具体包括物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或)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范围、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与退保费、索赔与理赔、争议处理等。

(2)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证明物业保险人已经承保的书面证明。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它一般不记载物业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和条款,但就物业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予以列示,并声明以某种保险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保险凭证与保险单有冲突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应该以保险凭证的记载为准,也即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优于保险单的效力。

(3)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它是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物业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物业投保人签发的证明物业保险人已经承保的书面证明。

暂保单一般载明与物业保险人已经商定的重要事项,如保险标的、承保险种、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被保险人的名称、缔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保险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等。

(4)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单,它是物业投保人向物业保险人申请订立物业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一经物业保险人承诺承保,物业投保人不可反悔,投保单将成为物业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是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书面证明。主要内容涉及物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保险标的、投保险种、保险期限等。此外,投保单上还往往标明提醒物业投保人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字眼及对不如实告知所导致后果的警告。

(5)批单

批单是物业保险人应物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补充或增减物业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凭证。批单是物业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经过批单更改过的内容,应以批单为准;多次经过批单更改过的内容,应以最后签发的批单为准,也即后签发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先签发的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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