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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由团体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以团体的全体成员为被保险人,以意外伤害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合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事故与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并没有根本不同,其主要区别就是在于投保人为团体,被保险人该团体的成员。此处的团体就是各种组织体,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
中文名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方
所在单位
被保险人
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 身体健康
期    限
一年

目录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规定,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自起保日的次日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可另办续保手续。

保险金额可根据投保单位支付保险费的能力选定,一般一个投保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事故以致死亡残废的,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因遭受意外伤害以致死亡(包括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定时期内死亡)的,给付保险金全数;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致残的,根据其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比如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水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以上各种情况之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数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自杀或犯罪行为;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战争或军事行动;被保险人的其他非意外伤害的伤亡等等,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

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人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换人或退保;或因詖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人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已发生给付的被保险人不能申请退保和换人)。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人应退还已交的未到期保险费。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制定。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交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付保险费。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伤残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投保单位、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一般规定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年不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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