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畜保险合同
牲畜保险合同是指以提供畜力、食物和繁殖用的牲畜为保险标的之农业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通常包括役用畜(如牛、马、骡、驴和骆驼等)、乳用畜(如奶牛等)、食用畜(如肉牛等)和种用畜(如种牛、种马等)。
- 中文名
- 牲畜保险合同
- 外文名
- Livestock insurance contracts
- 繁 体
- 牲畜保險合同
- 属 性
- 保险合同的一种
目录
(一)及时出险报案
出险时,由于保险人要立即进行现场查勘;牲畜的残值可以利用等特点,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及时出险报案。这里的及时,是指被保险人必须在24小时内报案,超过24小时的,无论牲畜的残值能否利用,保险人都按一定比例扣除残值;超过48小时的,保险人不予赔偿,退回保费。
(二)赔偿处理
1.一般情况下的赔偿处理
一般情况下,保险人按以下方法处理赔偿:(1)按帐面价值与承保成数确定保额的,以保额为限,扣除残值后赔偿。(2)按逐头协商评定价值确定保额的,以保额为限扣除残值后赔偿。(3)按规定保额承保的,根据档次给予相应的定额赔偿,不扣除残值。
2.特殊情况下的赔偿处理
(1)对于因传染病而被命令捕杀掩埋的牲畜,由于其没有可变价的残值,赔偿中不扣除残值,有关部门给予一定补偿的,则应在赔款中予以扣除。(2)对于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永久性丧失使用价值的牲畜,经保险人同意淘汰处理的,应增加残值扣除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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