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 中文名
-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 外文名
- state-list famous historical and culture cities
- 数 量
- 133座(截至2017年7月16日)
- 审批单位
- 国务院
目录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1982年根据北京大学侯仁之、建设部郑孝燮和故宫博物院单士元三位先生提议而建立的一种文物保护机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均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且正在延续使用的城市。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制定保护办法。
2005年10月1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正式施行,确定了保护原则、措施、内容和重点。
2008年7月1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规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批准。如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
国务院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共99座。此后,分别于2001年增补2座,2004年增补1座,2005年增补1座,2007年增补7座,2009年增补1座,2010年增补1座,2011年增补6座,2012年增补2座,2013年增补4座,2014年增补2座,2015年增补3座,2016年增补3座,2017年增补2座(截至2017年7月16日),共计134座(此处琼山市和海口市分开计算)。
备注:2002年10月琼山市并入海口市。2006年11月,根据国务院秘书二局的意见反馈,要将琼山历史文化名城更名为海口历史文化名城,会在当时已批准公布的103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产生连锁反应,建议海口市重新呈报申报文件,直接申报海口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07年3月13日,国务院正式批准海口成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做统计报告及海口市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均将琼山和海口视作一处。
国务院2008年4月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提出了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五项条件:
第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第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第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第五、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按照特点主要分为七类。
历史古都型: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的城市。
传统风貌型:保留了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完整建筑群的城市。
一般史迹型: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为历史传统主要体现方式的城市。
风景名胜型: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
地域特色型:地域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城市风貌主体的城市。
近代史迹型: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
特殊职能型: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极突出的地位的城市。
第一批24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于1982年02月08日公布:
1.
华北地区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专项督察县域单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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