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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中文名
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标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
范    围
保险人的生、死、残疾
特    点
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目录

1、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除具有保险合同的一般属性外,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较,还具有以下特点:

1、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仅限于有生命的自然人。因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部分组成。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他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

保险人主权利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

保险人除了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外,还具有依法拒付保险金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1、

1、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这是一条有利于投保人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生效或复效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2、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3、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4、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内,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5、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6、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

7、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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