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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企业作为投保人以其自己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以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他人的财产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由保险人依照约定负担被保险财产的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目录

不论是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它们的保险标的均应当符合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提出的共同要求:

企业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

第一,它应当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损失的。

第二,它应当是能够用货币计算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

第三,它属于保险人约定的可保财产范围之内的财产。

第四,它应当是存放于固定地点的财产。依据此标准,我国现行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合同条款”和“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条款”将被保险人的财产分为可保财产、特约承保财产和不保财产三类。

(一)可保财产

对于可保财产,法律要求具有保险利益的企业、

财产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极为广泛,下述各种社会组织均可将其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投保财产保险合同,成为被保险人:

企业财产企业财产

(1)从事

1.保险费

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原则上,投保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向保险人一次付清全部保险费。个别特殊情形可以分期支付。

2.保险金额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在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发生变化而需要增加或者减少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办理保险金额的批改手续。

3.保险期限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从保险合同约定的起保当日的零时起算,至保险期满之日的24时终止。保险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保险的,应当办理续保手续。在保险期间,被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的,被保险人可以就该部分损失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额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由保险人出具保险批注相应减少,保险费不退。

保险责任

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财产的风险责任范围包括: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4)“三停”,即被保险人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上列灾害或者事故遭受损害,以致引起停电、停水、停气直接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5)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者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除外责任范围包括:

(1)战争风险、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2)核风险;

(3)道德风险、间接损失、保险标的自身瑕疵、未经采取防护的暴风、雨、雪损失;

(4)以及当事人之间特约的其他事件。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在知道被保险财产的法定期限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否则,其权利因不及时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审核单据,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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