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 中文名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 外文名
- 无
- 类 别
- 保险合同
- 合同内容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姓名及住所等
目录
各国海上保险法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内容规定不一,由于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形式即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有着内容和格式不尽相同的保险单。目前。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大体有四种形式: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凭证和批单。
(一)保险单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通常经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填写投保单、由保险人核保、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等程序来完成。但是,从保险合同订立的时间来分析,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订立保险合同意思表示作出承诺时为准,而不是以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之时为准。
在英国,签订海上保险合同一般通过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通过保险单的转让来实现。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不必先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之所以可自由转让,就在于货物一经启运,作为被保险人的货主就失去了对货物的直接控制,被保险人的变更对运输途中的损失风险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惯例和法律,被保险人以背书方式将保险单随同货物所有权一起转让给受让人。此时保险单的受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发生变化。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若采用CIF方式成交,每一单交易都会产生保险合同的转让。卖方负责投保货物运输险,并经背书将全部单据转让给买方。如果投保的货物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损、货差,买方有权凭卖方转让给他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合同经过转让为由而拒绝赔偿。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转让时,如发生保险费交付问题,受让人和被保险人应负连带责任,保险人既可以向受让人收取保险费,也可以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但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9条规定,保险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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