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飞机运载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保险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作为独立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类型,产生于20世纪。我国的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开办于1951年,但仅适用于在国际航线上运输的货物。现在所适用的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1月1日修订的。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则是从1984年11月才子试行。近年来,又扩大发展了两个附加险种,即国内航空运输鲜、活货物和动物腐烂、死亡责任保险和国内航空运输行李保险。
- 中文名
-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 外文名
- Air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contracts
- 繁 体
- 航空貨物運輸保險合同
- 开办时间
- 1951年
目录
我国的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分为
(一)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对于保险货物于保险期限内在运输或存放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
(一)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无论是在运输或存放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由于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或属于托运人不遵守货物运输规则所造成的保险货物损失。
(3)托运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航空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项下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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