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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例再保险合同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再保险分出人赔付款金额(实际损失)为自留额和分保额计算基础的一种再保险合同。该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并不是按比例分配相关的保费和赔付款,而是通常先规定两个限额,一是再保险分出人自己承担的赔付限额(赔款限额或赔付率限额);二是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最高赔付限额,再保险分出人按合同规定在期初向再保险接受人预付一定的保费,合同责任期满后再对预付保费进行调整;当原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付金额或全年赔付率不超过自负责任限额时,相关损失由再保险分出人自行承担;对于超过自负责任限额部分的赔付款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但不超过约定应承担的最高限额。非比例再保险是在比例再保险承担补偿责任以后才承担补偿责任的再保险。
中文名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
外文名
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contracts
类    型
保险合同
特    点
非比例

目录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和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

保险法保险法

(一)责任恢复条款

1.超额分保的责任额如同直接火险业务的保额,在赔付后就要相应减少。

恢复次数的规定。

2.责任恢复保费。

(二)最后净损失条款

1.由于超赔在保险合同有险位超赔和事故超赔之分,因而有关最后净损失的计算基础也有所不同。

2.向再保险人摊回款项的调整

(三)事故损失条款

(四)时间条款

成本处理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人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人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

这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人当期损益”指的是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预付保费的情况。预付保费通常与所谓的最低保费数额相同。对于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难以根据每一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分保费,而是按照再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年度毛净保费(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减去退保费和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后的金额)乘以超赔费率来计算确定。年度毛净保费往往要到再保险责任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确定,但再保险分出人通常要在合同起期时按估计的年度毛净保费向再保险接受人计算预付一定金额的保费。预付保费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于合同起期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预付保费的,应在发出预付分保费账单时将预付金额一次性计人当期损益;分次支付预付保费的,应在每次发出预付分保费账单时按每次支付金额分次计人当期损益。非比例再保险合同通常不需要按一定期间编发账单。其首期账单一般要求在合同,起期后即刻发送(一般不能迟于合同起期后的两周),主要内容是向再保险接受人预付分保费,合同责任期满后调整预付分保费时再编制分保费调整账单。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赔款,均须编送出险通知和赔款账单。

这里“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人当期损益”指的是再保,险责任年度终了后再保险分出人能够按合同约定计算确定毛净保费,进而计算确定分出保费的最终金额时,应将分出保费的最终金额与预付金额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有的再保险合同约定在年度中期要对预付保费先行调整一次,会计处理方法同年度终了后的调整。

对于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

【例】20×6年12月20日,甲公司与G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签订一份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将由台风引发的保险赔款向G公司办理分保。合同起期日为20×7年1月l日,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0×7年1月3日,甲公司向G公司发出的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一次性预付保费金额为2 280万元。20×7年12月31日,由台风引起的索赔案件基本结案定损,甲公司计算出应向G公司摊回的赔款金额为4 560 元,同时按照实际年度毛净保费计算出应向G公司支付的实际保费金额为2 500万元。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7年1月3日,确认分出保费:

借:分出保费 2 280

贷:应付分保账款——G公司 2 280

(2)20×7年12月31日

调整预付保费:

借:分出保费 220

贷:应付分保账款——G公司 220

确认摊回赔款:

借:应收分保账款——G公司 4 560

贷:摊回赔付支出 4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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