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 中文名
-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 投保人
- 本国出口商
- 商 品
- 出口商品
- 被保险人
- 出口商
目录
(1)保险责任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保险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风险,又称买方风险,包括:买方破产无力偿还贷款或买方经济走向崩溃,对所购货物已无能力支付货款:买方逾期不付款,即买方收货后拖欠货款;买方违约拒收货物致使货物被运回、降价转卖或放弃。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是指与被保险人进行贸易的对象即买方所属国家内部的政治、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导致的收汇风险。包括:买方所在国家实行外汇控制,限制汇兑;买方所在国家实行进口管制;买方的进口许可证被撤销;买方所在国或支付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货款令;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或骚乱等;买方所在国或任何有关第三国发生非常事件。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违约或违法导致买方拒付货款所致的损失;
(1)普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指采用信用证方式的出口业务中,被保险人(出口商)依照出口合同书规定,将列入合同内的货物进行投保,因债务人信用危险或者政治性危险,债权人利益受损害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信用保险合同。这种合同的保险期限都不长,一般为半年至一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办理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就属此类。
(2)寄售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指出口商于采用寄售方式出口某类商品过程中,因进口国商品市场变化导致这批商品销售发生损失时,应由保险人给予赔偿的一种信用保险合同。
(3)出口融资信用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融资银行)在约定期限内拟定融资者情况,开出融资通知单后,发生了出口融资不能如期收回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信用保险合同。
(4)托收方式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以付款交单(D/P)方式或承兑交单(D/A)方式出口货物,并拥有出口许可证,待货物装船启运后,因政治危险或信用危险使债务难以被履行,保险人将对损失给予赔偿责任的一种信用保险合同。
(5)中长期延付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依合同出口的、一年期以上的技术、货物及劳务,因信用危险或政治危险致无法收回酬金或贷款时,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信用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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