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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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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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urance contract interpre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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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合同解釋
- 解除类型
- 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 解除类型
- 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目录
保险合同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1)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2)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未曾预料的情形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合同履行的意义已丧失,于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终止合同效力。
(4)裁决解除。裁决解除是指产生解除保险合同纠纷,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投保人来说,除《
保险合同属附合合同,或称
四川汽车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个个体户买了一辆卡车并办理了保险,在投保时,加保了汽车运输货物损害险,原告后来运输了一车玻璃,在运输途中发生了紧急情况,与对面的车眼看就要发生车毁人亡的时候,该车司机采取了紧急措施,避免了和对面的车发生碰撞,但是造成了车上的玻璃破碎,因此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后起诉到法院。[2]
分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保险合同上有这样一个条款:货物与货物的碰撞、货物与车体的碰撞发生的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玻璃的破碎是由于玻璃与车体的碰撞造成的,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则认为,该条款是针对汽车在正常运输中发生的货物与货物、货物与车体的碰撞,如装载的时候没有固定好,结果发生碰撞,这时保险公司没有责任,它不应包括在紧急的情况下,就要发生车毁人亡的时候所采取的紧急措施,这个时候如果保险公司不赔,那么加保这一险种还有何意义呢?这就是对同一合同条款有两个以上的解释,应该采用哪一个呢?最后法院认定这个合同是格式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面拟订的,投保人不能讨价还价,因此,应该采纳对保险公司不利的那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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