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标示行为
- 中文名
- 虚假标示行为
- 属 性
-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 性 质
- 产品质量状况的证书、标记
- 方 法
- 《商标法》
目录
《
(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质量标志是指经认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组织检验而颁发的表明产品质量状况的证书、标记等。质量标志通常包括认证标志和名优标志。认证标志是质量认证机构准许其认证产品质量合格的企业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的一种专用质量标志。经营者获得认证标志使用权后,可以借此向购买者传递其产品质量可靠的信息,从而获得更强的市场竞争力。目前,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布的认证标志包括长城标志、PRC认证标志和方圆标志。长城标志是电子产品专用认证标志,PRC认证标志是电子元器件专用认证标志,方圆标志可分为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分别适用于经合格认证后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产品。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从事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混同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的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从事商业混同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损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与此同时,行为人还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二)行政责任
商业混同行为的行政责任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等行为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文件中已经规定了上述行为的行政责任,为避免立法重复,所以直接援用这些法律的规定。
第二种情形是: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
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从事商业混同行为中,“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经营者具体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则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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