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罪
- 中文名
- 斡旋受贿罪
- 别 称
- 间接受贿罪
- 根 据
-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
- 特 点
- 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目录
斡旋受贿罪或称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机关、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却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3.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
对斡旋受贿罪以受贿论处,即依照受贿罪处罚规定处罚:
①、个人受贿数额≥10万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1、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区分
主体方面: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而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
2、与受贿罪之区分
主体方面:受贿罪是利用行为人本人的职权;而斡旋受贿犯罪则是行为人本身无权力,而是通过职务、地位的便利条件说服有权人进行职务行为。
客观方面:受贿罪中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不受正当与否的限制;而斡旋受贿罪中则要求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另外,受贿罪中规定的是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斡旋受贿犯罪中规定的是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3、与介绍受贿罪之区分
主体方面:斡旋者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者不需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斡旋者必须利用自己的职位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介绍者可以利用,也可以不利用。
客观方面:斡旋者自己收受了贿赂,介绍者可以收受、也可以不收受;斡旋受贿的行为人的侧重点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受贿罪的行为人侧重点是向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二者发生竞合时,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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