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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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走票是指一些没有
在医药卫生领域,有一些如医生开药要给回扣等“潜规则”,这些“潜规则”像一堵无形的墙,让那些规矩做事者处处碰壁,却助长了医药卫生领域的
1、扰乱医药市场,给用药安全带来威胁
“走票”行为其实就是披着合法外衣的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其所经营的药品均为个人用现金购入,并不进入药品经营企业,只是借用了合法企业的证照和票据罢了。这样,通过“走票”方式经营的那部分药品,药品经营企业无从对药品供货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无从对药品进行质量验收,也就无从保证药品的安全。可以说假劣药品大部分是通过“走票”行为进入市场,流入消费者手中的。
2、扰乱药品价格,损害消费者经济利益
“走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润。不法分子为了无证经营药品,通过药品经营企业“走票”,然后进入医疗机构,可以说是费尽心机,付出了不少代价,为了获取利益,他们往往心地黑,下手狠。在查处“走票”中发现,某“走票”者从某经营公司以1.88元每盒的价格购入
为有效扼制“走票”行为,应实行“罚防结合,制度制约,监督把关”的监管对策,促进企业自律,从源头上制止“走票”;实行罚防结合的制度制约,对企业进行诚信教育,对“走票”企业实施处罚;监督把关,对企业日常经营进行监管,一经发现“走票”决不姑息。
企业自律
“走票”行为的必备条件是合法的企业为不法分子提供便利,所以加强企业自律至关重要。首先,企业应当意识到自已的行为已经违法。“走票”对企业来说,就是出借许可证,《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出借证照的法律责任;其次,企业应意识到,“走票”行为会毁损企业自身声誉。对只收租金,不参与管理的出租证照,企业对其经销的药品来源无从把握,有的“走票”者趁机销售假劣药品,一旦这些假劣药品给患者造成伤害,“走票”者可能会溜之大吉,而企业必须承担部分法律责任,严重的还会吊销企业的《
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第二类疫苗(即自费疫苗)的供货渠道作出重大调整。
为减少中间环节,制止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等行为,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
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控机构配送二类疫苗,或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不再经过省市级原来的配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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