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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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一要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必须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坚决破除各种障碍,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二要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必须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依法及时处理利益矛盾,维护安定团结。
三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必须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发挥基层党组织、共产党员、基层自治组织和各种社团组织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四要健全工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责任制;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应急机制;有效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五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的宣传教育,改进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夯实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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