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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选举规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共中央1994年1月26日印发)的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目录

(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新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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