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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合法私有财产入宪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完善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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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入宪进程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完善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宪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据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重大意义

这样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二是,用“财产权”替代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义上更加准确、全面。三是,我国几个现行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已经作出了征收或者征用的规定,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关系,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类似的规定。把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写入国家根本大法,是为了维护社会不同阶层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保护有钱人的利益。这还让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一切私有财产拥有者安心发展,进一步激活全社会创造财富的动力,有力地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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