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党察看
- 中文名
- 留党察看
- 外文名
- 无
- 属 性
- 纪律处分用语
- 出 处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处罚时间
- 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 适用范围
- 违纪共产党员
目录
留党察看是党的纪律处分用语。
以下内容均出自《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还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留党察看的处分是比撤销党内职务更重的一种处分,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所谓“党内职务”,是指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各种职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申请退党,应当怎样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要求退党的党员。
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如何处理?
答: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开除其党籍,不能再给予其他党纪处分。至于犯一般性的错误,经过教育,本人诚恳认识错误并积极改正,在其他方面还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其错误可作为察看期间的表现,到察看期满时全面考虑,一并处理。对原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可延长留党察看一年。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应当怎样处理?
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一般情况下,不必办理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手续。在党员名册、党员登记卡和档案材料中注明何时去世即可。但生前对错误认识较好具有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由有关党组织在该党员病故后及时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留党察看处分应从何时算起?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纪委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才能生效。因此,计算留党察看处分的时间,应从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的日期算起。
由其他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当从什么时候算起?
答:由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当从原批准处分的时间算起;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当从原批准开除党籍的时间算起。如果原开除党籍处分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可以在改变处分的同时,一并决定恢复他的党员权利。
党员因某些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而收监执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考察期从什么时间算起?
答: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收监执行,由于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良好,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没有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察看期应从刑满释放之日算起。
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事实证明他已改正了错误,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他的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或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支部大会在表决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时,他本人有没有表决权?
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表决权。
留党察看期满,支部已讨论通过恢复正式党员的权利,在上级党委或纪委没有批准之前,有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察看期满后,拖延了讨论时间,其恢复党员权利的时间应从何时算起?答:党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按期讨论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的问题,不能任意拖延考察期。对于已经改正了错误应当恢复党员权利,但因故拖延了讨论和批准日期的,其恢复党员权利的时间,应从留党察看期满时算起。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是否可以提前恢复正式党员权利?
答: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是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的,这种察看,无论对个人、组织都是必要的,有益的。受这种处分的党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察看,经过察看期的考验,确实改正了错误,表现较好的,才能按期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应按期办理。如果有个别同志在察看时期确实表现突出,作出了特殊贡献,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经上级党委批准,方可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年度考核的等次如何确定?
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延长党员的留党察看时间是否算给予一次处分?应由哪里批准?从什么时候算起?
答:延长党员的留党察看时间不能算给予一次处分。如需延长,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基层党委批准,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或纪委备案。延长党员的留党察看时间,应该从原留党察看期满的时候算起。
怎样理解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坚持错误不改,开除其党籍”的规定?
答:《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对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仍“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的规定,是指坚持原来的错误不予改正,或者再犯同类性质的错误以及其他严重错误,已经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的条件。但是,对于所受处分不服进行申诉、上访的同志,要认真分析原因,不要轻易认为凡是申诉、上访的同志就是“态度不好”、“坚持错误不改”。应当看本人的申诉是否有道理,有道理的要妥善解决。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再三教育仍无理取闹的,才视为坚持错误不改,应对其严格执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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