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公安局
目录
一、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部署全市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贯彻执行。
二、收集、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公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提供信息,制定对策。
三、负责全市公安法制建设,按管辖办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四、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全市公安侦查工作;负责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骚乱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组织实施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市公安局是负责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的,具有武装性质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五、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特种行业等工作;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组织、协调处置重特大交通事故;依法管理机动车辆(含农用运输车)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等工作。
八、指导全市公安警卫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承办全市收容教养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等管理工作。
十、指导、监督、实施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实施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全市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十三、组织指挥武警内卫部队执行公安任务。
十四、分析全市公安队伍状况,研究、制定公安队伍建设、民警教育训练和公安宣传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和指导全市公安队伍建设、民警教育训练和公安宣传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聊城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聊城市人民政府网站或者本机关网站(聊城公安民生服务平台)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到本《指南》指定发放点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东昌府区兴华西路218号)领取。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本机关对外办事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科室、下属单位及职能情况等内容。
(二)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本机关专项规划;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内容。
(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机关重点业务工作;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征收事项及依据;审批项目、办事项目依据、流程、时限及提交材料、收费等情况;重要工作事项与为民服务实事等内容。
(五)统计数据。主要包括:本机关专项统计报告;年鉴;大事记等内容。
(六)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情况;人事任免事项等内容。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聊城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 1-3 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聊城市人民政府网站或者本机关网站"聊城公安民生服务平台"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阅。
(一)主动公开。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网址为“聊城公安服务平台”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⑴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⑵本机关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⑶本机关在市行政审批中心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个别业务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查阅。
2、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聊城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
⑴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⑵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聊城公安民生服务在线"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政府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3、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经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
三、其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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