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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忠

王永忠,男,62岁,汉族,甘肃镇原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1974年7月参加工作,197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6月,王永忠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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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忠,男,62岁,汉族,甘肃镇原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1974年7月参加工作,197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历任彭阳县委副书记、西吉县委书记、自治区农建委副主任、自治区旅游局局长、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中卫市委副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2007年12月至2016年9月,先后任自治区农垦事业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6年9月免去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2017年3月退休。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8月27日,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消息: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永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立案审查

2018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对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王永忠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永忠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王永忠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8年6月,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永忠(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永忠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永忠,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忠利用其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垦事业管理局局长,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还利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中卫市党工委副书记、中卫市委副书记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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