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目录
1、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2、负责协调、配合省驻德金融监管机构对全市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联系协调驻德金融机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3、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
4、拟定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和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提出审核意见:协助驻德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
5、拟定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政策,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的审查报批和业务监营工作。
6、指导、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初审和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
7、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活动。
8、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加挂德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后,相应增加以下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制定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办法;依照权限审核审批新型金融组织和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业务活动、交易品种、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依照权限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业务情况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组织开展年审和分类评级,建立监管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处置风险,有效防范风险蔓延;对新型金融组织、交易场所的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协调组织地方金融统计监测、专项调查等,督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建设,配合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辖区上市公司和直接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进一步整合地方金融监管职能,统筹金融各业态协调发展,建立规范统一的金融组织与金融活动监管制度和监管标准,全面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积极推进融资租赁、典当、拍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农业保险等业务统一归口管理。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负责协调、管理机关党务群团、纪检监察工作。具体负责文秘、会议、督办、机要、档案、12345市民热线等机关日常运作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承担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公开、安全保密、接访协调工作;负责新闻宣传、信息简报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工作;负责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本机关对外协调、接待、机关文体活动组织等工作;负责金融人才培训、引进及交流工作;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和文明创建工作;研究负责系统业务培训工作、网站管理和运行。协调组织全市金融统计监测、专项调查等;整合地方金融监管职能,统筹金融各业态协调发展,建立规范统一的金融组织与金融活动监管制度和监管标准,全面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提出有关政策建议;配合银行业监管机构做好驻德银行业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银行业不良压降及化解,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建立银行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机制;研究提出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的意见建议;负责股份制银行的引进、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等相关协调服务工作;协调银行机构12345市民热线工作。督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建设,配合省驻德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处置风险,有效防范风险蔓延。
拟订全市企业上市和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及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跟踪监测全市上市公司经营情况,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等再融资工作,指导、规范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协调和推动企业场外挂牌工作,做好场外挂牌企业的规范发展和监管工作;负责企业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运作;负责监测全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运行情况;配合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区上市公司和直接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积极推进融资租赁业务归口管理;负责科金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引导保险机构开展金融创新;指导保险协会做好在德各保险公司的监管;负责协调全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工作,承担市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处置和商品类交易场所监管专项工作;协调保险系统12345市民热线工作。依照权限审核审批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业务活动、交易品种、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依照权限对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对交易场所的业务情况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组织开展年审和分类评级,建立监管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处置风险,有效防范风险蔓延;对交易场所的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协调组织交易场所统计监测、专项调查等;积极推进典当、拍卖、农业保险业务归口管理。负责全办招商引资工作。
负责全市民间金融组织的业务指导、经营约束、风险防控、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核准和转报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企业资金互助会等相关民间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协调推进基金、票据、债券等新型融资产品的发展。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依法制定地方金融监管规则和办法;依照权限审核审批新型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依照权限对新型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对新型金融组织的业务情况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组织开展年审和分类评级,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新型金融组织的自律组织进行指导和管理;协调组织地方金融统计监测、专项调查等;积极推进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业务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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