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互联网法院

2017年6月2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杭州互联网法院,是中国乃至全世界第一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等涉网案件,实现“涉网纠纷在线审”,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目录

2017年6月2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杭州互联网法院2017年8月18日上午正式挂牌。这是中国乃至全世界第一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地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等涉网案件,实现“涉网纠纷在线审”。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下列涉互联网一审案件: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人员构成

2017年8月16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四次会议,会议任命了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员。

会议决定:任命杜前为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命章浩、王江桥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命潘晓、沙丽、黄忻为杭州互联网法院审判员。

专家看法

杭州互联网法院将通过标准化、结构化的新型互联网审判方式,实现“涉网纠纷在线审”。

“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意义深远。”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网络和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林表示。

李林具体谈到,一是有利于高效审理案件,践行司法便民、利民。二是有利于提升司法治理网络空间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中国诉讼制度体系。三是有利于深化司法改革,树立司法现代化标杆。

媒体解读

为啥设立?

——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

外界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为何要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

今年6月26日召开的中央深改组第三十六次会议指出,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正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华所言,现在涉网案件数量越来越多,电商合同纠纷、网络侵权等线上案件数量增加很快,线上线下交织发生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如共享单车等物联网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人身伤害等案件,已经十分突出和普遍。

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副主任杨明进一步指出,其中尤其在电子商务领域,合同纠纷非常多,淘宝、天猫、京东、亚马逊等电商平台,每天的投诉量都是一个巨大的数字。

意义几何?

——树立司法现代化标杆

“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意义深远。”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网络和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李林说。

他指出,一是有利于高效审理案件,践行司法便民、利民。二是有利于提升司法治理网络空间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中国诉讼制度体系。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将为依法管治、规范网络行为提供重要的专业平台。三是有利于深化司法改革,树立司法现代化标杆。

肖建华认为,设立互联网法院,一是可以探索互联网领域的法律规则,可以为未来互联网立法的提出或完善提供有力的支撑。二是探索互联网司法规则,实现司法运作方式电子化变革。

有啥影响?

——节约诉讼参与人时间、经济成本

大家更为关心的是,互联网法院和自己有什么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于志刚指出,互联网法院能够节约诉讼参与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

于志刚分析说,网络纠纷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地理位置的存在失去了意义,网络参与者的每一次活动都可能是牵涉甚广的跨界活动,这样就可能会有不止一个法院可能主张对纠纷行为享有管辖权,跨界诉讼的结果,是当事人承担了高额的诉讼费用,某些互联网企业每年要负担高达数亿元的诉讼差旅支出。

李林也表示,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在线、远程等互联网审判方式,能够提供更为优质的司法服务,满足群众“低成本”、“快审理”的司法需求。

为何选址杭州?

——具天时地利人和条件

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为何选址杭州,背后有何考量?

分析称,杭州是中国互联网经济发展重地,互联网企业高度聚集,信息经济发展迅猛,被称为“电子商务之都”“移动支付之城”。

此外,近年来,浙江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设立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取得明显成效,积累了丰富的涉网案件审判经验。

网易集团副总裁杨巍也谈到,杭州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并且在网上法庭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设立互联网法院具有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

于志刚分析称,选择在网络纠纷高发地指定或者新设一个法院专门审理互联网案件,有助于节省当事人诉讼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面临什么难题?

——比较棘手的是证据问题

互联网法院面临什么难题呢?杨明表示,比较棘手的是证据问题。

他指出,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交易结构中,主体方面包括平台和交易双方,但是,作为证据的数据都是在平台中产生、由平台控制的。很多时候,专业的鉴定机构都无法对是否存在数据造假做出鉴定,要么是技术上不行,要么是成本太高。

为此,杨明建议,作为与互联网法院建设相配套的机制,一定要探索建立第三方平台的中立规则,以及法院、网络平台、鉴定机构彼此之间数据端口的对接。

没国际先例,需注意什么?

——防止社会弱势群体更难

互联网法院在国际上没有先例,在具体制度设计和运作中,应当如何设计,需要注意什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网络和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周汉华指出,要全新设计,突破传统框架。互联网法院不能是新的“互联网”加上传统的“法院”,而应当是彻底的流程再造,要在一些传统环节上进行改革,如案件管辖、立案、审理等等。

周汉华还强调,要注意保护普通老百姓的利益。防止信息化加剧数字鸿沟,使得社会弱势群体更难。

什么才是真正的互联网法院?

——互联网法院不是“互联网+法院”

杨巍也指出,互联网法院不是“互联网+法院”,去掉一个“+”,有质的飞跃。

“它不仅仅是在网上立案、网上缴费、庭审微信直播等浅层次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更是介入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对网络案件进行专门化的司法管理。”

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互联网法院?在杨巍看来,互联网法院有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对涉网案件的专业管辖,要结合专属管辖、约定管辖、指定管辖确定。二是作为审判核心的庭审环节,必须互联网化。

“整个庭审活动都必须全部依靠网络实现,从而彻底破解‘跨地域性’的难题,全面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达成‘隔空诉讼’的最终目的。”杨巍强调。(据中新社报道)

目标定位

网络法院面对的是虚拟世界,解决的是现实问题;依托的是互联网办案,办理的是互联网案件;突出的是专业审判,突破的是地域管辖;探索的是司法创新,瞄准的是国际规则。

设立网络法院,目的在于将涉网案件从现有审判体系中剥离出来,充分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专业、高效、便捷的司法运行体系,依法妥善处理网络纠纷,当好互联网空间依法治理的孵化器、互联网司法规则制定的试验田、互联网纠纷多元化解的主导者、互联网审判方式变革的先行者。网络法院具有“ 大平台、小前端、高智能、重协同” 的特点,是网络法治时代的智慧法院。

设立网络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重大制度创新。它不只是将互联网作为辅助办案和优化司法服务的技术手段,而是站在国家发展战略层面,将互联网本身作为司法治理的对象,积极参与我国对网络空间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意义

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的使命巨大,它不单单是一个简单的审理互联网案件的职责,而是为中国很多地区探索信息化时代法治正义的实现方式:怎么让古老的审判正义与信息、人工智能时代无缝对接,怎么破除当下司法实践中实操成本较高的难题?

现在,打开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官网,映入眼帘的第一句话就是,“5分钟提交诉状,全程网上操作,打官司不再繁琐”。你只要注册并实名认证后,就可以按格式填写起诉状,而且“经用户授权后,系统调取涉案的电子商务、交易、物流、小额贷款、知识产权等信息”。据报道,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7年5月1日试点起至8月15日,共立案2605件,审结1444件,平均开庭时间25分钟。这速度也很“互联网+”。

互联网法院的想象空间,绝不止于利用互联网庭审,而将是对于诉讼制度的改造:24小时立案、审判、执行,将全面降低正义实现的成本;同时,人工智能的应用、后台数据的调取,会让很多法官从大量机械、繁琐劳动中解放出来,将精力投入到对于正义的权衡中。而这,无疑是对传统审判方式的一次互联网化的“重构”。

时代价值

互联网法院的设置,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中国法院的信息化,从远程视频审判、科技法庭发展到智慧法院。设立互联网法院,对于浙江省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和浙江省法院系统司法改革工作来说,是一小步,但是,对于中国乃至世界司法审判模式的改革、发展、创新而言,却是一大步。现行的法律和司法体制模式,产生于农业社会、成熟和完备于工业社会,面对信息时代和信息社会,如何实现代际发展与改革提升,是一个必须面对和思考的大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中国法院设置制度和司法模式的重大制度创新,是为世界司法模式创新提供的中国样本,领跑世界各国。

一、要把设置互联网法院放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框架之内,去审视它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开辟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领域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治国理政的总方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是简单的平行关系,而是环环相扣的有机整体。其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重大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举措。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审视互联网法院,它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脉相承,开辟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的实践领域。

1.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最新成果。中央深改组会议强调,“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这一定位,充分说明了互联网法院的时代价值和历史定位。它突破了传统法院的设立模式,呼应了互联网时代司法的现实需求,契合了网络空间纠纷的独特性,在探索新型司法规律、司法规则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最新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并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互联网法院是法院系统正视"双层社会"的现实社会结构、正视网络环境对于传统法律规则的挑战、正视网络纠纷对于传统司法制度的冲击,迎难而上的表现,体现的是司法机关的主动担当。

二、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网络强国战略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新交集

互联网法院,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司法体制改革为突破,重点领域清晰,主攻方向明确,将我国的网络强国战略与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融为一体、交相辉映、浑然天成。

1.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构建网络强国战略的重大抓手。习近平同志就实施网络强国战略提出了“六个加快”:加快推进网络信息技术自主创新,加快数字经济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加快提高网络管理水平,加快增强网络空间安全防御能力,加快用网络信息技术推进社会治理,加快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朝着建设网络强国目标不懈努力。“六个加快”具有丰富的内涵,涉及了技术、经济、法律等多个要素,跨越国内国际两个场域。从网络大国迈向网络强国,离不开法律规则的支撑和保障。互联网法院,是信息技术和现代社会治理的融合。

2.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进展。笔者多年前曾有一个论断:“网络,不仅仅再是信息交流和传播的媒介,也不仅仅再是基本的生活和工作的平台,它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摆脱了工具理性的束缚,转而开始制约、乃至型构人类社会的基本关系网络和组织形态。”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权力运行的多个方面,互联网法院是司法权力与网络时代的直接对话。面对汹涌而来的网络浪潮,熟视无睹、故步自封是一种选择,主动回应、积极变革是另外一种选择。到底是给脚配上一双新鞋子,还是强行削足适履,答案不言自明。在互联网法院这个框架重构式的重大创新之下,必然有涉网诉讼规则、审理机制等一系列微创新。

三、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践行司法全面公开与司法为民理念的新举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公平、公正、公开,是司法体制改革矢志不渝践行的理念和追求,其根本目的,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互联网法院的设立,让司法全面公开有了更坚实的技术基础。实现司法全面公开,是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新目标的制度化落实和保障方案,应当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司法公开不能是司法的部分公开,而是要实现司法的全面公开;司法公开,是司法裁判过程、裁判依据的制度化公开,不能停留在司法裁判结论的公开;司法公开,既包括裁判依据和结论的公开,同样包括案件执行信息的全面公开。司法公开,要建立在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信息的低成本获取基础上,很显然,以互联网法院为载体的司法公开,老百姓获取信息更便捷、更快速,互联网法院更具有公开的技术基础。

2.互联网法院的设立,让司法为民理念有了更充分的实践场所。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司法为民机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有了长足进步。切实解决立案难、高度重视执行改革等都是司法为民的具体表现。互联网法院在满足群众需求、便利诉讼方面更进了一步。网络环境中的纠纷,当事双方地处天南海北、甚至五洲四洋,如果依照在一方当事人所在地起诉的传统模式,则当事人必然首先遭受舟车劳顿之苦和反复奔波之累,昂贵的诉讼成本容易让人望而却步,也会造成虽胜尤败的尴尬。以电子商务发达的浙江为例,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众多电商企业聚集杭州,大量涉网纠纷不断涌现,从2013年的600件到2016年超过了1万件,对法院提供司法保障提出了新要求。互联网法院让传统司法与现代信息技术充分结合,实现网络纠纷不落地,以专业、高效、便捷的司法体系服务民众。互联网法院不单纯追求技术的先进和时髦,而是以技术为民服务、为司法服务。

互联网法院的设立,让"马锡五审判方式"有了活学活用的空间。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革命根据地时期我党司法工作的宝贵财富,其特点包括:深入实地调查研究,依靠群众教育群众,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互联网法院追求的便利诉讼等原则,未尝不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信息化再现。

四、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维护中国网络主权与保障国家利益的新努力

网络主权是中国构建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的基本主张。2015年12月16日举办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习近平提出了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的四项原则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体的五项主张。而在上述立场中,网络主权是中国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制定网络空间规则的最鲜明主张,是中国互联网政策的关键词。习近平指出,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应该坚持尊重网络主权原则。中国在对外发布的《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中,再次确认了网络主权原则。

1.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维护网络主权的落地举措。网络主权是我国的外交立场,是我国的政策主张,我国对互联网治理的法律基础。仅仅在文件中提出网络主权还不够,还应当在现实中不断强化对网络的实控,在实务中不断丰富网络规则。网络在技术形态上无国界,在行为制裁上有规则。互联网法院融程序上的司法管辖权与实体上的司法裁判权于一体,任你网络互联互通,任你网络无边无际,都必须接受司法的现实约束。法院对网络纠纷的约束力度越强,则国家主权实现的程度就越充分。

2.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保障国家利益的司法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演讲中,总结了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近年来力推的国际主张。而互联网的互联互通性使其更有先机建立一条“数字丝绸之路”。实际上,2016年G20杭州峰会已将构建全球电子商务平台(eWTP)的倡议写入公报,杭州已站在了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制高点上。今后跨境的网络纠纷必然大幅增加,互联网法院先人一步、抢占先机,通过司法经验的累积,完全可能成为跨境网络纠纷的约定管辖机构,这对我国利益的维护都是非常有利的。

五、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探索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中国方案的新样本

在当前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与规则之争中,"谁说了算"是争议的核心。习近平在第二届乌镇会议上指出:“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应该坚持多边参与、多方参与,由大家商量着办,发挥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公民个人等各个主体作用,不搞单边主义,不搞一方主导或由几方凑在一起说了算。”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实现互联网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合作共治一直是中国对全国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基本主张。

加快提升我国对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进程,是中国应尽的国际责任,同时也是中国保障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现实之举,防止在网络空间规则中再次受制于人。作为中国乃至全世界首家的互联网法院落户杭州,能够让中国在网络规则的具体实践中先行先试,建立先发优势,形成制度样本,提升中国参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习近平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的讲话强调,要“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对此,我觉得,杭州设立互联网法院,既有创新的基础,也有创新的魄力,更有创新的能力。

总之,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改革领域的一项重大举措,将进一步夯实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制度基础,强化网络空间的司法存在,补足司法短板,有力维护我国国家和公民利益。

开审首案

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后开庭审理的首案,暨作者吴雪岚(笔名流潋紫)起诉网易云阅读侵权纠纷案以控告双方庭外和解告终,被告方网易云阅读明确表示侵权并不成立,案件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应由涉案第三方蓝狮子公司支付。

原告吴雪岚,笔名流潋紫,其代表作品为《后宫甄嬛传》,2017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网易云阅读”上通过收取费用的方式非法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后宫甄嬛传》的在线阅读服务。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使用、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严重侵犯其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赔偿15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对此,该案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迅速查清事实情况,并第一时间发出回应,明确表示:网易云阅读严格按照与涉案作品的上游版权方蓝狮子公司之间的授权协议,并没有侵权。

声明中称,网易云阅读所曾刊载的《后宫甄嬛传》是由原告授权给上游版权方——蓝狮子公司,又经蓝狮子公司合法授权予网易云阅读,授权期间为5年,到期自动延续一年,授权期限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网易云阅读还在按期将作品收益支付给授权方,根本无法预料作者提前终止授权的事实。直到原告与上游版权方蓝狮子公司提前终止授权后的5个月后,网易云阅读才收到通知,并立即下线了涉案小说。因此,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网易云阅读没有任何过错,侵权事实并不成立。原告与版权方蓝狮子公司在授权期截止之后并未第一时间告知,网易云阅读对此并不知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并建议将上游版权方作为第三人纳入诉讼。

据了解,该案在庭审过程中借助远程视频审理,整个庭审历时20分钟左右,最终原被告双方同意庭外调解,调解期为两个月。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下一篇 水稳层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