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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配合中央驻鲁金融监管机构对全省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

目录

(一)、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全省金融运行情况;拟定全省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二)、负责协调、配合中央驻鲁金融监管机构对全省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联系协调驻鲁金融机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属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四)、拟订全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和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根据省政府授权,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提出审核意见;指导协调非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参与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协助驻鲁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

(五)、拟订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政策,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批和业务监管工作。

(六)、指导、协调、推荐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

(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活动。

(八)拟订全省各类交易场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调度分析各类交易场所运行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指导各类交易场所设置及发展工作,牵头办理新设各类交易场所的论证审批工作;拟订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管政策并实施监管,会同有关方面防范金融风险。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职责,山东省金融办设十一个职能处室,分别为综合处、人事处、政策法规处、银行一处、银行二处、证券与资本市场处、保险与担保处、金融稳定处、交易市场监管处、民营金融机构监管处、民间融资监管处。

(一)综合处

组织协调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办机关公文、会务、督办、档案、机要、保密、安全、财务等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办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地方金融系统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金融业务宣传普及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挂研究室牌子)

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拟订全省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分析全省金融业统计数据和运行情况,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和建议;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信息宣传和金融培训工作。

(四)银行一处

拟订驻鲁银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调度分析驻鲁银行业运行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配合银行业监管机构做好驻鲁银行业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驻鲁银行业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推进产融结合,促进全省财务公司及新型金融业态加快发展;牵头省内重点区域带动战略的金融支持工作。

(五)银行二处

拟订地方银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调度分析地方银行业运行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配合银行业监管机构做好地方银行业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地方银行业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指导、协调、推进全省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工作;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

(六)证券与资本市场处

拟订全省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调度分析全省资本市场运行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配合证券监管机构做好监管工作;负责驻鲁证券、期货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省属证券、期货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协调和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提出审核意见;协调、指导非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工作,参与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协助驻鲁证券监管机构做好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工作。

(七)保险与担保处

拟订全省保险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调度分析全省保险业和担保业运行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配合保险监管机构做好监管工作;负责驻鲁保险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省属保险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治安保险等政策性保险工作;拟订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政策,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批和业务监管工作。

(八)金融稳定处

负责全省金融风险应急机制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推动开展信用体系、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九)交易市场监管处

拟订全省各类交易场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调度分析各类交易场所运行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调指导各类交易场所设置及发展工作,牵头办理新设各类交易场所的论证审批工作;拟订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管政策并实施监管,会同有关方面防范金融风险。

(十)民营金融机构监管处

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的监管工作。

(十一)民间融资监管处(农村合作金融处)

负责拟订民间融资政策和规则,承担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等民间金融组织的监管工作。

组织拟订全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规划、发展政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监管信息系统,监督指导全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改革发展。(目前此项职能由民营金融机构监管处承担)

机关党委 负责办机关的党群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成员分工 

李永健 党组书记、主任

主持省金融办全面工作,分管人事处、机关党委和纪检工作;

刘 晓 党组成员、副主任

分管综合处、银行一处,协助李永健同志分管人事处、 机关党委和纪检工作;

赵理尘 党组成员、副主任

分管银行二处、保险与担保处和民营金融机构监管处;

初明锋 党组成员、副主任

分管政策法规处、交易市场监管处和民间融资监管处;

葛志强 党组成员、副主任

分管证券与资本市场处和金融稳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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