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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

佣金,牙商、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又称牙佣、中佣、行佣。在商品交易必须通过牙商的情况下,佣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中间剥削。佣金大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分别付给的。所付佣金的数额依商品的性质和货值多少而定,也有些地方是约定俗成的,形成了惯例。

目录

佣金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   从人类从事商业活动以来,就出现了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有一种劳务报酬被称为佣金。   有了佣金后,就出现了佣金分配制度。制度使每个参与约定的人都能够得到佣金收入。现在个人佣金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职工就职的企业为了奖励员工的突出业绩,作为工资发放一定的佣金,同时这部分佣金按佣金纳税制度计算并扣税后发给员工。第二种是以发票入帐的形式支付个人佣金。   买办代外商经营生意取得的收入也称佣金,但其性质与说合生意收取的佣金不同。买办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中为外国资本家在本国进行经济活动服务的中间人或经纪人。他们为外商招揽生意,垫付货款、经手金银、货币、信用票据的收付,与本国金融机构联系,帮助外商融通资金,而且深入内地为外商收购农副产品。买办大都设有与经手业务有关的商号,进行独立的商业活动,与外商业务相联系。买办的收入有佣金、薪俸、利润等,前期以佣金为主,后期以利润为主。佣金的名目繁多,有媒介生意的佣金、保证华商信用佣金、销价差额佣金等,其数额参差不齐,差距很大。

含义种类

佣金(Commission)是指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根据佣金是否在价格条款中表明,可分为“明佣”或“暗佣”。" 明佣 " 是指在合同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佣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约定佣金率。若中间商从买卖双方都获得佣金,则被称为"双头佣" 。 说合买卖的中间人,在中国史籍上早有记载,《史记·货殖列传》称之为驵侩。宋以后称为牙行。到了近代,牙行又称牙纪、行纪,牙商又称经纪人。牙行在交易中起着评物价、通商贾、代政府统制市场、管理商业的作用。牙行凭借其特权将经营范围从为买卖双方作介绍,扩大到代商人买卖货物,代商人支付和存储款项,运送货物,设仓库保管货物,代政府征收商税等。

现代形式

现代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例如:某房屋中介机构为某房产开发公司介绍房屋销售业务,共销售房屋16套计86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房产开发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机构3%的佣金计25.8万元。这里,房屋中介机构需按照规定开具中介服务业务发票向房产开发公司收取佣金,房屋中介机构的此项收入应全额入账并按章纳税,房产开发公司则应将佣金作为营业费用处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业分工也越来越细密,佣金这种支付务报酬的方式也被用到了很多领域中。比如说保险佣金,就是保险公司按事前约定的条约给保险业务代理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再如证券佣金,就是证券委托人在证券代理委托买卖成交后向证券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用。

会计处理

销售佣金

佣金符合三个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 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两法合并后,该文失效。)   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按照《财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回扣(佣金),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在税前扣除。

核算方法

销售部

(1)首批提货   A、完成销售额不足任务量50%(不含50%)的,不予提取佣金。   B、完成任务量50%以上(含50%)的,按区域当月首批提货回款额的1%提取佣金,发放方式:每月计发提取佣金的70%,剩余30%根据任务量完成情况按季度计发。   核算公式:首批提货回款额×1%×70%   C、每季度完成任务量70%以上的,计发剩余30%佣金;   D、每季度完成任务量不达70%的,不计发剩余30%佣金;   E、由于员工个人原因离职的,核发月70%佣金,剩余30%部分季度佣金视销售佣金为自动放弃;   F、每季度销售任务量另附明细表。   (2)非首批提货的销售回款   A、按销售回款的0.5%计发佣金;   B、计发方式同上。   (3)其他规定   A、招商经理按自己所辖区域的销售额为基数提取佣金;   B、招商经理在试用期内的,由代管此区域的招商经理按照此区域的任务考核后提取此区域的佣金。

市场部

(1)首批提货:   按当月首批提货回款额的0.5%提取佣金。   (2)非首批提货的销售回款:   按回款额的1%提取佣金。   (3)相关规定   A、部门内部分配比例另见附表(附表2)。   B、市场部经理可根据部门实际工作情况,每季度对部门内部分配比例做相应调整,报行政部销售佣金备案。

其他部门及人员

(1)客服人员按所负责区域销售额的1‰提取,每月计发一次。   (2)行政部按整体销售额的1‰提取,每月计发一次。   (3)财务部按整体销售额的2‰提取,每月计发一次,部门内部分配比例由财务部内部制定,报行政部备案。   (4)非老伴公司人员对老伴产品进行销售,全款到帐后按回款额的1%一次性提取,以报销形式进行帐务处理。

形式分类

股票式

证券交易拥金是指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数的一定比例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交纳的费用。佣金也就是证券商代理委托买卖成交后的经营收入,或者说手续费收入。委托买卖股票的收费标准是0.6‰——3‰,最底起点为5元。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应在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办理交割时,按实际成交金额的0.6‰——3‰向证券商交纳委托买卖佣金。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佣金的收费标准,受托买卖未成交时,证券商也不得向委托者收取佣金。 该佣金的成交价格由股票代理商行决定,一般的股票买卖投资者可以去和账户所在的证券交易所协商,散户一般在1.0‰——2.0‰   股票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股票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股票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此项费用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等组成。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5月1日开始,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通常这一部分被称为规费,深圳收取0.2175‰ ,上海收取0.1875‰)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由上面的通知可知股票佣金理论上只能在3‰~0.2175‰之间浮动,严格来说,券商还有人力、房租、水电及一些税费等成本在内,且券商也要盈利,实际上券商给到投资人的佣金范围,最少也要在0.5‰以上。2009年3月,深圳、上海、北京等地新开户客户佣金一般是1.5‰左右,只有大资金客户如50W,100W会有可能1.0‰、0.8‰,0.6‰的是极大资金或机构才可能达到的。小资金客户,追求的0.8‰,0.6‰是极不现实的,也存大很大的风险。

国际贸易式

我国的外贸专业公司,在代理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主要出现在我国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   包含佣金的合同价格,称为含佣价,通常以含佣价乘以佣金率,得出佣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佣金=含佣价X佣金率   佣金=含佣价-净价   整理后得含佣价和净价的关系: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佣金通常以英文缩写字母C表示。比如每公吨1000美元 CFR西雅图包含佣

销售佣金

金2%,可写成:每公吨1000美元CFRC2西雅图。其中的"C2"即表示佣金率为2% 。   卖方应在收妥货款后,再向中间商支付佣金。

销售式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

交易成本

佣金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您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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