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质量安全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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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质量安全技术协会是经任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任城区民政局审批同意设立的,是全区从事质量安全技术活动的机构或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管部门是任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本协会的宗旨是:致力于团结组织全区各从事质量评价活动的机构和个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规范质量评价行为;大力实施质量兴区和名牌带动战略,振兴民族工业,鼓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全民质量意识和名牌意识;加强标准化建设,带动企业技术创新,扩大自主知识产权,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产品技术水平、检验检测水平;坚持管理、技术创新的指导思想,提高质量评价活动的有效性,促进质量评价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推动全区社会经济进步。
1、组织会员听取学术报告、参观学习、取得资料、参加各类质量管理会议及出国考察等。
2、会员将优先被推荐参加各级质量领域先进个人或单位的评选。
3、采用多种形式普及质量、计量、标准、特种设备等管理知识,进行质量管理理论知识、技术、岗位资格及质量管理体系等有关知识的培训。
4、会员将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权。
5、对本会举办的活动和提供的服务享受优惠待遇。
协会入会申请
参加济宁市任城区质量安全技术协会需要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见附件),团体会员要加盖公章并提交单位证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济宁市任城区质量安全技术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全区从事质量安全技术活动的机构或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致力于团结组织全区各从事质量评价活动的机构和个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规范质量评价行为;大力实施质量兴区和名牌带动战略,振兴民族工业,鼓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全民质量意识和名牌意识;加强标准化建设,带动企业技术创新,扩大自主知识产权,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产品技术水平、检验检测水平;坚持管理、技术创新的指导思想,提高质量评价活动的有效性,促进质量评价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推动全区社会经济进步。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并接受济宁市任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济宁市任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住所:济宁市任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向企业和社会宣传质量、计量、标准化及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提供有关质量知识,并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组织业务培训。
(二)宣传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组织技术培训,帮助企事业单位做好技术基础工作,帮助企事业单位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控制水平。
(三)制定全区名牌培育规划,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的开展培育帮扶工作。建立健全从名牌规划、确定目录、名牌培育、申报评审到名牌公告、宣传、保护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完整的、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营造有利于名牌培育和发展的社会氛围。
(四)组织名牌企业积极参加名牌宣传活动,帮助名牌企业提高社会知名度,进一步巩固市场、扩大市场、开发市场。让名牌兴企、质量兴市深入人心,在社会形成一种宣传名牌、培育名牌、保护名牌、使用名牌的良好氛围。
(五)为社会开展国内外标准、质量、认证等相关领域技术法规、标准信息和合格评定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加强标准化数据库建设,收集和储存覆盖我区主要产品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的先进标准。
普及标准化知识,参与并指导企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帮助企业完善标准管理工作;为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争创和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六)开展有关质量评价标准、准则的宣传和培训。
(七)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活动;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农产品质量和检验质量开展质量跟踪和市场调查,积极宣传扶持名优产品、名优企事业单位,推动提高各行各业的质量水平。
(八)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和专家,开展对管理质量、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检验质量的质量评价、质量鉴定和推荐工作。
接受政府授权或委托,开展对检验、校准、咨询等机构和专业检验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
(九)举荐和表彰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协会活动积极分子;关心和维护质量工作者的权益,举办为协会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十)组织有关质量评价的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建立与外地质量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加强与省、国家质量评价协会和各专业协会的协调沟通与合作,扩大交流,为我区企业提供便利和服务。
(十一)建立信息系统,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信息;对质量评价活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及时发布质量评价活动的开展情况。
(十二)组织编辑质量技术监督行业的信息资料、刊物,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搜集分析国内外质量评价活动的技术法规信息及有关统计资料。
(十三)宣传计量法律、法规,普及计量知识,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企业计量人员的素质;积极推进国际先进的计量技术与计量管理标准,组织和协调全区测量设备的检测、检定和量值传递方面的工作。
为企业在计量确认及计量“C”标志争创过程中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十四)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质量检验和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向企业提供各类与质量检验、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有关的技术、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活动,收集、整理质量监督、检验信息,提供信息服务。
指导帮助企业加强实验室建设,在实验室管理与检验能力建设上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技术咨询与服务。
(十五)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向企业提供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指导帮助企业办理食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为其在办证、年审过程中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并举办与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安全管理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相关的技术讲座和培训班,在企业引进人才和加强质量管理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十六)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具体要求:
1、 单位会员。
支持本协会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质量专业机构,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应指派一名代表,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负责与协会的联系。
2、个人会员
(1) 从事质量、检验等工作,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质量、检验等工作三年以上,并且有一定学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者,或虽无正规学历,但从事相应技术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在本领域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或突出贡献者;
(3) 对质量、检验等研究与应用或科普活动有贡献者;
(4) 从事质量、检验等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5) 热心和支持本协会工作,对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领导、外籍专家及其它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协会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 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 优惠获得本协会的学术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 单位会员的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 优先选派代表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国内外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 优惠获得本协会的学术资料;
(五) 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特种设备技术转让,所需费用可实行优惠;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2) 积极参加有关质量、检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研究、探讨质量、检验等工作中的学术和技术问题;
(3) 积极为本协会撰写、翻译学术论文、科普文章,作学术、科普报告,向本协会反映质量、检验等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4)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服务活动;
(5)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2) 协助本协会进行有关质量、检验等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和宣传普及等方面的活动。
(3)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单位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 会员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犯本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会员其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代表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选举新的理事会;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协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及各工作、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各委员会开展活动;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请有关专家担任本协会的荣誉职务。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全区质量工作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65岁,组织工作能力强;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的须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各工作、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和各工作、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团体会员会费2000元;
(二) 政府或有关单位、团体的资助;
(三) 受政府质监部门委托进行的质量、检验人员培训和科技资料发行以及技术咨询服务收入;
(四) 受政府质监机构委托进行的评审工作的评审收费。
(五) 国内外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草案)经2014年8月29日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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