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是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3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分别于2011年1月8日和2013年12月7日进行了修改。共计6章67条。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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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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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23日
- 修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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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8日、2013年12月7日
- 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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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
目录
进出口港口1985年3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
1987年9月12日,由国务院修订发布。
1992年2月28日,经国务院第九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令第9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修订。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3日,由国务院令第392号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29日,经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