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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

陈旭,男,汉族,1952年11月生,上海市人,研究生学历,管理工程专业,管理工程硕士,1971年7月参加工作,197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2017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陈旭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8年5月,上海市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旭涉嫌受贿一案被广西检方提起公诉。

目录

 1979年09月后,为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副院长;1995年04月后,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1998年03月后,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02年03月后,任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02年05月后,任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2002年07月后,任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03年08月后,任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市政治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2003年12月后,任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兼市政治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2008年02月后,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9年06月后,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2017.4,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2017年3月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陈旭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辞去代表2017年4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旭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2017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官网发布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显示,陈旭因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调查,同时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开除党籍2017年5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旭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陈旭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大搞以案谋私,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对抗组织审查,长期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他人安排的旅游和打高尔夫球活动;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陈旭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律底线失守,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系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旭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审查

201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陈旭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8年5月,上海市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旭涉嫌受贿一案被广西检方提起公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旭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5月,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旭利用其担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中共上海市委副秘书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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