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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为的是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于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8月3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计5条。
中文名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施行日期
2008年8月1日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通过会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

目录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八月三日

规定内容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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