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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健

原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2014年5月9日,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消息,魏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据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7年1月20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原主任魏健受贿案,对被告人魏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魏健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姓名
魏健
性别
民族
汉族

目录

曾任中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2008年接任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五室主要是负责联系西南片区(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和西藏)的纪检监察工作。
2012年7月,魏健调任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二室分管联系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海关总署、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中国工商银行等26家机构。
2014年3月中央纪委公布了最新的内部机构调整安排,纪检监察室总数增至12个,魏健改任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该室负责联系金融口的单位等。
2014年5月9日,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消息,魏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违法违纪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一审宣判

1月20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原主任魏健受贿案,对被告人魏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魏健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魏健在担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第五纪检监察室副主任、主任、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项目推进、案件受理、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15.994483万元。

聊城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魏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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