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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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至1989年,部队服役,曾任团政委、师政治部副主任。
1989年至1994年,在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工作。
1994年至1996年,江西省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1996年至2002年,江西省建设厅副厅长,厅长、党组书记。
2002年至2003年,宜春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3年01月,任宜春市委书记、市长。
2003年09月,任宜春市委书记.
2008年01月,任江西省第十届政协副主席。
2008年04月,任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
2010年7月,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证实,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宋晨光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同月19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宋晨光受贿案。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8年至2010年,宋晨光担任江西省建设厅副厅长、厅长、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春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中共江西省委统战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西济民可信集团有限公司、徐涛等18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获取商品销售代理权、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有关人员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63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宋晨光的刑事责任。
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对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晨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0年,宋晨光利用担任江西省建设厅副厅长、厅长、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春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中共江西省委统战部部长的职务便利,为江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徐涛等18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获取商品销售代理权、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有关人员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63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宋晨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宋晨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部分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宋晨光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6月11日,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2012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市高院裁定,将宋晨光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2015年,62岁的宋晨光目前在公安部秦城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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